主页 > imtoken官方版下载手机版 > 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资产处置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资产处置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imtoken官方版下载手机版 2023-02-04 07:53:46

信阳市严打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

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资产处置与清算

指南(试用版)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有关单位:

为规范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和清算程序,明确各市(区)政府、各管理市(开发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做好在非法集资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清算资金。 《河南省办理非法集资业务操作办法》(豫初飞灵[201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工作的通知》 《预防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豫政[2015]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常规

(一)本意见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合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明确的对象或者超过指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支付回报的行为。财务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意见所称非法集资案件,是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即将结案的非法集资案件。

(三)本意见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发起、领导、组织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四)本意见所称非法集资促进者,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宣传、营销等协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本意见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投资资金用于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六)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和清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2.根据法律法规;

3.最大程度保护群众利益的原则;

4.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

5.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一)市严厉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下设区整治处置协调组(以下简称区处置组) ),负责研究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清算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提出意见和就疑难问题提出建议,为全市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清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区)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非法集资资产处置清算工作。管辖范围内的集资案件。涉案城市(区)和管理城市(开发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由部门组成的工作组,派员集中工作,负责资产处置和清算工作。

(二)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跨县市级地区的,由案件主案侦查员所在地公安机关成立工作组,由涉案人员组成。市(区)和管理市(开发区)应选派人员进行合作。

(三)在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过程中,法院、检察院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国土、房管、住建、公安、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于已结案的非法集资案件,在刑事诉讼终结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结清集资资金。

(五)资产处置、清算所需资金由各市(区)、各管理市(开发区)归集安排,非法集资案件不得追缴.

三、资产回收、保管和处置

(一)资产回收与保管

1.公安机关应尽最大可能追回资产,并应缴足款。下列资产应当依法全额追回:

(1)非法集资人所拥有的所有涉案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使用的非法募捐资产;

(3)非法集资者转移和隐藏的资产;

(4)非法筹款人的债务;

(5)非法集资人的非法所得及其质权;非法集资人的投资人、主要管理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过非法集资获得的经济利益;

(6)非法集资服务商协助非法集资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提成、提成等;

(7)依法应当追究的非法集资行为,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可转债,向他人偿还或者变卖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一是他人明知该收到上述资金和赃物;二是他人无偿获得上述资金和赃物;三是他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获得上述资金和赃物;五是其他案件应该依法追究。

(8)其他可收回资产。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查封、追缴、冻结的资产列入工作组,由工作组统一组织处置并依法清算。移交时,双方应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工作组应设立专人专账,负责相关资产的保管工作。

(二)资产产权确认

1.涉案区(区)、管理市(开发区)要组织专人认真梳理、确认公安机关转移资产的产权状况。涉案资产产权极其复杂的,省处置组可组织专家论证。

2.通过对资产的梳理、确认、分类,可以分为无产权限制资产和有产权限制资产。无产权限制的资产应尽快处置变现。产权受限的资产需要具体分类,可分为因抵押物导致产权受限、被其他机构扣押的产权受限、共有产权受限、因他人而导致产权受限等情况。激励措施。

3.产权归类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集资案退款流程,并应有充分证据证明。

4.工作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产权受限资产搬迁的协调工作。对于不需要法院裁决(裁定)的资产,可以通过各方共识明确界定产权。处理掉。

5.对于在建工程、民生工程等涉案资产,涉及公共利益和多人权益,需制定处置方案,明确产权归属。最大化其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观点。

(三)资产处置的程序和方法

1.工作组在对移交资产进行梳理确认后,组织公安、检察、法律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拟处置资产的工作方案,广泛听取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意见,确定资产处置方案。如果是真的参与人数太多,无法充分听取,则非法募捐者按一定比例选出的代表参加。

2.易发霉、损坏、折旧、维护和保管费用高的资产,以及其他不适宜存放的资产,应及时出售和处置。

3.如涉案资产需要依法进行评估后方可处分,各工作组将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或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资产评估和价格认定。

4.及时发布资产处置信息。以拍卖方式处分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媒体上发布信息。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还应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广泛告知公众和非法集资参与者。

5.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原处置方案的,应及时向非法集资参与人说明原因,并对方案进行调整及时确保资产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6.处置资金及时转入专用账户进行清算。

四、清除

(一)申报登记与确认

1. 各工作组负责组织债权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确定非法集资中的集资支出、返还金额、资金余额案件依法办事。资本支出、返还金额、资金余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初始出资)、利息(利润或利润)、月利息结转本息、本息不包括月利息等。一个人名下的人,由出资人负责。

2.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应遵循以下程序:

(1)关于债权债权申报的公告;

(2)非法集资参与人填写《非法集资参与资金登记表》(一式三份,工作组、公安机关专案组、非法集资各一份)参加者),持合法有效护照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债权申报手续;

(3)各工作组将对债权人身份、募集资金数额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募集资金数额一一登记。

3.参与非法集资申报、登记债权的,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非法集资参与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集资案退款流程,授权委托书原件;若非法集资参与人死亡,公证继承原件应提供证书和复印件;

(2)非法集资参与账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协议(协议)及有效发票(公安机关需对所有留存的印刷材料进行核验并出具批注,背书是否与原件一致);

(3)非法集资参与者和代理人用于开具存单、银行卡等个人账户信息进行退款;